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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顶尖操盘手挪用客户上亿资金被判9年(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1


    被告人王胜

        曾是北京股票圈内顶尖操盘手的海通证券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王胜,因被控挪用客户上亿资金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退赔人民币5663.757万余元,发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胜的家属及海通证券的相关人员旁听了宣判。

        200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胜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郑州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帐号内的9800万元人民币转入曹先生个人帐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帐户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200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胜被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王胜辩称,百瑞公司的资金进入营业部帐户虽然是以保证金的形式,但实际上是融资性质;曹先生在向其要求使用百瑞资金前,一直在说正在与百瑞公司和担保公司协商资金使用事宜,授权使用协议今后可以补齐,而且向其提交了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因此其才同意曹先生使用百瑞资金。其与公司其他领导商量过曹先生是否可以使用这笔资金的事情,并得到了领导班子的同意。其个人没有使用过黄翠荣的资金帐户,而曹先生曾多次进入其办公室使用其电脑进行过证券交易,而且将资金划入黄翠荣的帐户就是为了避免曹先生造成更大的亏损。

        王胜的辩护人认为,第一,该案是典型的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罚,而不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追究王胜的刑事责任。

        首先,王胜作为中关村营业部的经理、负责人,在未经百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决定将百瑞资金取出供曹先生使用,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

        其次,王胜之所以决定将该款提供给曹先生使用,是因为曹先生在营业部炒股一直亏损,占用了营业部6000万元的资金,王胜想让曹先生通过“以新还旧”或者“炒股盈利”的方式归还对营业部的欠款,实现短期挪用、营业部和曹先生双方共赢的目的。

        再次,王胜在决定将百瑞资金提供给曹先生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牟取任何私利。关于王胜是否操控黄翠荣资金户的问题,从控方证据看,王胜的办公室电脑157和302站点上都进行过黄翠荣资金户的操作,在302站点上进行过黄翠荣资金户的密码修改。但事实上,从证言看,黄翠荣资金户的最初成立是由营业部交易部设立,股东代码卡和身份证一直在交易部保存,这说明黄翠荣资金户的设立并不是王胜为了控制百瑞资金而设;营业部提供的证明材料一方面称302站点是在王胜的办公室,一方面记录显示又在“大户室五”,存在矛盾;从黄翠荣资金户的使用情况看,在2004年9月24日百瑞资金到达之前,黄翠荣资金户上就有1800万元资金,且使用频繁,现有证据不能显示这些资金的性质和操作方式,也不能从历史上得出就是王胜使用该资金户的结论;从资金到达黄翠荣资金户的操作情况看,在157、302站点上只操作了167次,而该户被全部操作了1419次、62天,157、302站点上操作只占11%、12天。因此不能认定黄翠荣资金户是王胜操作的。

        最后,王胜在决策将百瑞资金交给曹先生使用过程中,在单位内部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审核手续。王胜在第一次决定将百瑞资金交曹先生使用时,就和交易部经理孙建民协商,并写了所谓的“承诺”。在以后的历次划款中,曹先生都是按照交易部审核、王胜审批的正常程序。而且王胜在事前将此事告诉了副经理孙振新,孙振新没有表示反对。营业部的领导班子就是王胜和孙振新,交易部的三个核心都从正式渠道知道了在没有百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百瑞资金交给曹先生使用的情况,而没有人表示反对。朱广清、曹先生之间的付款凭证、融资协议、承诺函都存放在营业部,营业部也将此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交法院。这些都进一步说明王胜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只是当时决策程序不规范,在案发之后,王胜成了替罪羊。

        第二,即便王胜的行为构成犯罪,涉案9800万元中的3200万元进入的是燕坤通达公司帐户,使用者是单位,且不是以王胜个人名义进行,不应计算在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之列。核算海通公司的损失应为2164.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胜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得到资金所有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其他单位存入其公司的人民币9800万元的保证金,供他人或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造成亏损人民币5663.75723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

        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关键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百瑞9800万元资金被挪用是被告人王胜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造成的,且王胜自己实际控制了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法院对被告人王胜及其辩护人关于王胜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胜控制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辩护人认为,进入燕坤通达资金户的3200万元,由于借款人是单位,不应认定为被挪用的资金。对此,法院认为,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开户资料、机构投资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被吊销。公司被吊销后,便失去了法人资格,不应被认定为单位,故法院对辩护人关于涉案3200万元不应被认定为被挪用的资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胜及其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王胜存在被曹先生欺骗的可能。对此,法院认为,王胜作为营业部经理,对于没有百瑞公司授权不能划转百瑞资金这个常识是清楚的;对于百瑞资金一旦被划到他人资金户,海通公司也只能依据他人的指令来操作,失去了保障他人资金安全的后果是明知的;对在付出千万元的好处费后再进行证券交易,这会存在极大的亏损风险是有预见的;对于海通公司可能因此要赔偿百瑞公司巨额资金,给本单位造成重大亏损,是能够判断的。而实际上这些后果已经一一出现。王胜未经授权,擅自决定划出其单位保管的资金,供其本人或他人使用,既是对百瑞公司财产使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本单位作为资金保管人的保管权的侵犯。王胜是否受到他人欺骗,并不能否定其行为的挪用性质。故法院对辩方以上述辩护意见否认王胜的行为属于挪用性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王胜表示要上诉。 (范静/文 李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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